(2015)万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东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9月22日在太原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孙某乙,现年21岁。原、被告结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对原告动手,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被告却毫不理会原告的苦心,甚至先后两次向贵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两次均不同意离婚,贵院也两次均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判决下达后,被告一直没有改变,被告的行为彻底伤透了原告的心,双方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之前原告顾虑孩子尚小未同意离婚,但现在孩子已经成年,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债务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我现在生病了,患有甲状腺癌和桥本,不适合离婚,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1992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4年2月14日生育一子孙某乙,现已成年。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良好。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关爱,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属于一般家庭矛盾,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沟通,还是可以和好如初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被告患病,急需原告履行扶养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东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乔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