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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清市。2010年10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家中,由吴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倪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至11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家中,由吴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吴某某、吸毒人员倪某某、吴某甲的尿检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家中,由吴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倪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至11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在福清市家中,由吴某某提供甲基苯丙胺及吸毒工具,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4年11月27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福清市某某房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并扣押一自制冰壶。同日,经福清市公安局现场检测,被告人吴某某尿检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氯胺酮(K粉)、摇头丸阳性;吸毒人员吴某甲、倪某某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倪某某、吴某甲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五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某处扣押到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而明人民陪审员  陈秀志人民陪审员  田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