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赟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赟,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淮南市大通区,暂住地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李某甲、丁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贞远、王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王赟及其辩护人马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李某甲、丁某丙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赟与被害人丁某乙婚后分居两地。2014年10月24日,王赟从淮南来到宿州,与在宿州市工作的丁某乙租住该市青年公社公寓。期间,王赟认为丁某乙对其不够关心,二人发生口角。同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王赟持水果刀朝躺在床上的丁某乙颈部捅刺一刀,致丁某乙右颈静脉破裂。后王赟拨打120急救电话,丁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抢救期间,王赟拨打110电话报警。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王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王赟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赟辩称没有想杀死丁某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提出:1、王赟没有剥夺丁某乙生命的主观故意,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2、王赟构成自首,认罪悔罪,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王赟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对王赟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赟与被害人丁某乙(殁年31岁)均系安徽省淮南市人,二人于2010年在淮南市结婚,婚后丁某乙在宿州市工作、居住,夫妻分居两地。2014年10月24日,王赟从淮南市来到宿州市,与丁某乙租住宿州市青年公社公寓。期间,王赟认为丁某乙对其不够关心,二人曾发生争吵。同年10月28日凌晨5时许,二人因夫妻感情纠纷再次发生争执,王赟持水果刀朝睡在床上的丁某乙捅刺一刀,刺中丁某乙颈部。后王赟拨打120急救电话,与医护人员一起将丁某乙送往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救治,丁某乙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抢救期间,王赟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被害人丁某乙系被锐器刺破右侧颈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赟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李利、丁某丙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王赟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王赟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水果刀一把,当庭经王赟辨认,系其使用的作案工具。二、书证(一)宿州市公安局三八派出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载明,2014年10月28日6时32分43秒,王赟用158××××3620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她在皖北矿务局总医院5楼重症监护室,要求帮助。该所民警王志、刘星等人赶至现场,将王赟带至派出所。经讯问,王赟供述了持刀刺死丁某乙的犯罪事实。(二)户籍证明载明,当事人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事项。(三)通话记录载明,王赟于2014年10月28日5时1分27秒用手机158××××3620拨打王俊手机188××××5919;当日5时6分24秒、5时18分43秒两次拨打120电话;6时32分5秒拨打110电话;同年10月20日、10月24日、10月25日,多次与宿州市青年公社公寓房东祝某通话。(四)宿州市紧急救援中心出具的证明载明,2014年10月28日5时6分14秒,该中心接电话(158××××3620)报警称,宿州市青年公社公寓3栋710室需要急救,即派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出车救治。(五)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病历材料证明,被害人丁某乙被送往该院抢救等情况。(六)收据证明,案发前,祝某收取王赟租住宿州市青年公社公寓3栋710室订金500元。(七)协议书、谅解书、申请书载明,王赟及其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甲、李某甲、丁某丙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王赟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王赟从轻处罚,并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现场位于宿州市青年公社公寓3栋710室。室内卧室东南角双人床上西北角有成片血泊,床上东北角被子上有一把刀,床南端中部黑色衣服上有血迹一处,床西侧地面上有血迹。并有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在卷佐证。四、鉴定意见(一)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埇)鉴(法医)字(2014)176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载明:尸体检验见,死者丁某乙右颈部见一长2.5厘米×1.2厘米创口,深至右侧项部肌肉层,造成右侧颈静脉破裂;鉴定意见,死者丁某乙系被锐器刺破右侧颈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二)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公(司)鉴(物证)字(2014)481号物证鉴定书载明:1、床上西北角提取的可疑斑迹、床上东北角的刀上可疑斑迹、床南端中部衣服上可疑斑迹、床西侧地面提取的可疑斑迹均检见人血反应,均检出同一人基因型,其为丁某乙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的可能性的2.08×1020倍,即似然比率为2.08×1020:1;2、检出丁某乙、丁某甲、李某甲人基因分型,经过比对,在排除同卵双生和其他近亲关系的前提下,在所做的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性的解释,不排除丁某甲、李某甲为丁某乙的生物学父母。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载明,王赟拨打120急救、110报警等情况。六、证人证言(一)王某甲(王赟之弟)证言证明,2014年10月28日5时许,王赟打电话说与丁某乙吵架,用刀将丁某乙脖子捅伤。他让王赟拨打120急救电话。王赟和丁某乙的感情还可以。(二)吴某(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护士)证言证明,当日5时7分,她接通知让到青年公社公寓接一名大出血伤者。她和医生闫某、120车驾驶员汤某几分钟后到青年公社,一名保安带她和闫某到那个房间。一女子接她们,进房间后见一名男子头北脚南面朝上睡在床上,右脖子上有一道血印,身下被子下有大量血迹,部分已凝固。身上的被子、床旁边的被子拐角都是血,地上有零星血迹。她和闫某用纱布为伤者包扎伤口,后女子和她们一起把伤者送到医院。那女子说男子脖子上的伤不是男子自己伤的。证人闫某、汤某证言与吴某证言相印证。(三)陈某(宿州市青年公社公寓保安)证言证明,当日5时30分左右,青年公社北门口来一辆120车,他带医生和护士到那个房间,见伤者头北脚南面朝上睡在床上,右脖子上有一道黑印子,床上、被子上、地面上都是血迹。后四人把伤者抬上救护车,伤者说“救救我吧”,女的也说“救救他吧”。(四)刘某(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重症监护室医生)证言证明,当日5时40分左右,闫某、吴某送来患者丁某乙,患者被用一床被子包裹送入,颈部用纱布包扎,呈深昏迷状态。其右侧锁骨上窝胸锁乳突肌外缘见长约3厘米伤口,边缘较整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5分死亡。(五)祝某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9日,他在宿州信息网发布一则出租宿州市青年公社公寓的广告。次日8时许,一女子打电话称要租房子。中午11时许,他与女子见面并看房。他让拿身份证签合同,女子说叫王赟,等入住时再签合同,并给他500元订金。同月24日18时许,王赟打电话要钥匙。当时王赟说她丈夫在宿州上班,她在这里搞平面设计,租房子为夫妻共同居住。(六)王某乙(王赟之父)证言证明,王赟和丁某乙于2010年结婚,有一个女儿,由丁某乙父母抚养。丁某乙在宿州市上班,王赟基本在他家住,丁某乙两三个月回来一次。自孩子出生后,二人曾为家庭琐事吵架。王赟对他说丁某乙为她找了工作让她到宿州市上班,并租了房子。王赟去宿州时带了被子等物。(七)李某甲(丁某乙之母)证言证明,丁某乙和王赟于2010年9月结婚,有一个女儿,由她抚养。丁某乙在外面上班,约一个月回家一两次,王赟基本在其父母家住。孩子出生后,丁某乙和王赟为家庭琐事吵过架,之前没有什么大矛盾。2014年10月27日,她给丁某乙打电话才知道王赟在宿州市。证人丁某甲(丁某乙之父)证言与李某甲证言相印证。七、被告人供述王赟供述,她和丁某乙于2010年9月结婚,2011年3月生育女儿丁某丙。她们平时关系还可以。2014年10月24日,她从淮南市来宿州市想和丁某乙一起过稳定生活,并租赁青年公社公寓。当日,丁某乙下班晚上过来休息。10月26日晚,因丁某乙对她不关心,用语言刺激她,她们生气并吵架,她哭了一晚上。27日晚,她和丁某乙谈心到十一二时,丁某乙睡了。她靠墙躺在床上发呆,中间睡一会。28日四五时,丁某乙醒了,她和丁某乙说话,两人又争吵起来。丁某乙说“从结婚,我心里就没有你”。她当时生气,就从床西侧桌子上拿水果刀刺丁某乙的右肩部一下,见丁某乙脖子淌血了,就用被子捂住伤口。后她打电话给王某甲,王某甲让她打120。她打120将丁某乙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又打110报警。刀是她从淮南市带来的不锈钢水果刀,打开后长约20厘米。对于被告人王赟及其辩护人提出王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辩护意见,审理认为,王赟因夫妻感情纠纷与丁某乙发生口角,持水果刀刺中丁某乙颈部,随后拨打120电话送丁某乙前往医院救治,丁某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通话记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吴某、闫某、陈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王赟因夫妻感情纠纷与丁某乙发生争执,持刀刺伤丁某乙后积极参与救治,其主观上并不存在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仅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王赟及其辩护人此节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赟因夫妻感情纠纷与被害人丁某乙发生争执,持刀非法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王赟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当,不予支持。王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王赟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辩护人建议对王赟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王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二、没收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从 前审 判 员  蔡玉良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尹峰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