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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冯爱梅诉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梅,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县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868号原告:冯爱梅,女,1958年6月30日出生,农民。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县支行法人代表:王亚辉、职务行长地址:长治县迎宾西街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爱梅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长治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爱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爱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锋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人民陪审员  李岩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