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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市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安守兰与申世忠变更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哈市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安守兰,女,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租住哈密市。被执行人:申世忠,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我院(2011)哈市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安守兰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哈市民一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晖代理审判员 帕尔哈德江&mi   ddot;瓦依提代理审判员 阿不都卡得尔·阿不里米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        晓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