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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长子县农村商业银行诉鲍占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鲍占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长子县漳源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李海青,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李文巧,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鲍占国,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占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山西长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齐斌人民陪审员  牛保山人民陪审员  宋亚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常 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