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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30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欧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蔡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