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欧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一初字第1030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欧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琳审 判 员 张建夫人民陪审员 蔡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段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