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姜纪龙、王福龙建筑工程合同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纪龙,王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林法执指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姜纪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福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革。申请执行人姜纪龙、被执行人王福龙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该案指定到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行,为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纪龙依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黑林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福龙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继续执行。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双方及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玉亭审 判 员 : 张 嵩代理审判员 :何万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