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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游志良与杨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志良,杨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游志良。被告杨小勇。本院在审理游志良与杨小勇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志良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游志良负担。审 判 长  郑世罗审 判 员  杨全保人民陪审员  施长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