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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庆春与被执行人杜明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春,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春。被执行人杜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滦民初字第2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杜明雨存款144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