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生涛与田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涛,田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周生涛,男,生于1975年3月3日,回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执行人田玉忠,男,生于1972年6月1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申请执行人周生涛诉被执行人田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生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玉忠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生涛借款8.6万元并承担申请人经济损失费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玉忠履行标的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周生涛和被执行人田玉忠达成和解协议,表示下剩标的款双方私下解决,申请执行人周生涛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现该案应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马成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亚军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