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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民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蔡x诉被告范xx、倪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范xx,倪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钟民初字第2891号原告蔡x。被告范xx。被告倪xx。原告蔡x诉被告范xx、倪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xx、倪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0日,被告范xx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于1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没有归还上述借款。被告倪xx与范xx系夫妻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2000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9月20日,被告范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范xx(身份证号码××)向蔡x(身份证号码××)借人民币贰万元整,一个月内归还”,被告范xx在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后因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以没有生活费为由向原告借款,借款系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借款后,被告没有归还其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范xx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为凭,其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倪xx与被告范xx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所借款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且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故该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xx、倪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x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范xx、倪xx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代家军人民陪审员  曹佳义人民陪审员  张晓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陶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