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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谭桂萍与李文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桂萍,李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鹤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谭桂萍,女,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文义,男,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荆 成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黄雄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舒美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