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执行字第1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金林与孙国君、王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林,孙国君,王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917-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林,男,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孙国君,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伟明,女,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林与被执行人孙国君、王伟明(2013)汀民初字第4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孙国君有工资收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国君每月付1000元,与其他案件统一分配。王伟明有存款33296.69元,现已被本院扣划,本案分得8316.69元。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8316.69元,尚差191683.31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