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昌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军,昌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23号原告王铁军,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昌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成,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铁军向法院递交与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签订的《渠堤造林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自己对争议土地享有经营权,被告昌军提交四平市梨树灌区管理局林业站证明,该证明称“渠道及堤内坡不在植树范围内”,根据双方证据情况,需灌区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界定争议土地界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