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良森与陈安生其它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森,陈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李良森,农民。被执行人陈安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李良森与被执行人陈安生其它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良森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安生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柳市民一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春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