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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福秀与被告艾世元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不识字,农民。被告艾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缓离婚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昊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学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