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小焕与嘉田农业公司、泰耀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焕,襄阳嘉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44号原告余小焕。被告襄阳嘉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田农业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法定代表人赵丽,嘉田农业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泰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耀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车城南路。法定代表人张波,泰耀投资公司经理。原告余小焕与被告嘉田农业公司、泰耀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成昌独任审判。原告要求被告嘉田农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被告泰耀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实际支出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嘉田农业公司立据向原告借款9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同时被告泰耀投资公司自愿担保。现因嘉田农业公司、泰耀投资公司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业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小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判员  姚成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