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高丕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高丕江,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黄国华,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高丕江,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伟,男,汉族,住址不详。原告黄国华与被告高丕江、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国华不能提供被告刘伟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黄国华不能提供被告刘伟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华对被告高丕江、刘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善荣代理审判员 林圆圆人民陪审员 罗明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