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498、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郭爱玲与王继伟、王晓红、郭千军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爱玲,王继伟,王晓红,郭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98、499号申请执行人:郭爱玲,女,生于1964年2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王继伟,男,生于1972年12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王晓红,女,生于1969年12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郭千军,男,出生于1970年7月1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49号、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继伟、王晓红、郭千军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对查封王继伟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继伟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房产一套进行评估、拍卖。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孔绍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