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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卢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冯某甲,农民。被告赛某,农民。原告冯某甲诉被告赛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1月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赛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冯某乙。由于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于2003年5月回东北老家,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卢龙县刘田各庄镇王田各庄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赛某于2003年5月回东北老家,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冯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在北京打工。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3年5月回东北老家,至今未归。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但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于2003年回东北老家,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夫妻分居生活长达12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冯某甲与被告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殿喜审 判 员  孙剑飞人民陪审员  郑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司郑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