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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市民申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广西桂龙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生恒、一审被告周怀远、朱权、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北海公司、张沛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桂龙建设有限公司,黄生恒,周怀远,朱权,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北海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市民申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桂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边贸市场。法定代表人:陈加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光生,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生恒。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怀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权。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北海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银苑小区30栋4号。法定代表人:章健。一审、二审第三人:张沛三,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文蔚坊**号*栋***室。申请再审人广西桂龙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生恒、(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怀远、朱权、第三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北海公司和(一审、二审第三人)张沛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桂龙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道仕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