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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松民初字第00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274号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合金里81号。法定代表人富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加英,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男,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建委小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锦州市凯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