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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正雄与尤征锋、王明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正雄,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89号原告:马正雄,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尤征锋,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明兴,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万科城市花园西十幢A2-20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雄诉被告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雄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736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马正雄提供案外人熊诚、曹博天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3层1305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28.60平方米)房产作为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正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熊诚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万科.香港路8号13层1305室(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128.60平方米)的房产。二、查封、冻结尤征锋、王明兴、武汉科码软件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736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