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国政与杨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政,杨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251号原告张国政,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杨群,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政与被告杨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政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国政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