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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郁惠娟与何孙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惠娟,何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234-1号申请执行人郁惠娟。被执行人何孙福。郁惠娟与何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7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何孙福应归还郁惠娟借款300000元;二、郁惠娟有权就债权对何孙福位于上海市高跃路176号的房产(登记证明号宝201211042162)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300000元内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6100元由何孙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何孙福下落不明,抵押房产本院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61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