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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小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小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邓村乡萧氏产业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小康,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氏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屈笑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