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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89号原告郭某,自由职业。被告陈某,自由职业,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田 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