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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一初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聂忠友与伍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忠友,伍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00187号原告:聂忠友,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伍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忠友与被告伍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聂忠友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忠友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聂忠友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汤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