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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5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长海与吕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海,吕洪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547-1号原告孙长海。被告吕洪奎。原告孙长海与被告吕洪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长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洪奎领取的工资19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吕洪奎的工资账户19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李亚东提供担保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