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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4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与贾瑞泉、刘小云、王慧、张浩东、杨艳玲、高权、恩克、格日勒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4878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负责人鲁兰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瑜,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瑞泉。被告刘小云。被告王慧。被告张浩东。被告杨艳玲。被告高权。被告恩克。被告格日勒其其格。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诉被告贾瑞泉、刘小云、王慧、张浩东、杨艳玲、高权、恩克、格日勒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紫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