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蔡均与刘后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蔡均,男,汉族,1976年6月9日生,住广汉市南兴镇红星村*组。被执行人:刘后富,男,汉族,1975年6月26日生,住广汉市南兴镇米花村*组。蔡均申请执行刘后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12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后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汉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