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刑执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小飞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1627号罪犯王小飞,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作出(1999)丽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王小飞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1999年12月29日以(1999)浙法刑终字第40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九年;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小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飞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小飞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飞准予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4年06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绍庆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钱 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