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亿众合公司与湖北泰为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湖北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某包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湖北某包装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湖北某包装公司、姜某某、姜某、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包装公司、姜某某、姜某、刘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