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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佳和与林宗信、戴金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佳和,林宗信,戴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王佳和,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宗信,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戴金辉,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佳和与被执行人林宗信、戴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总额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