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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杜振雄与双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雄,双进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439号原告杜振雄,男,汉族。被告双进财(又名双四),男,汉族。原告杜振雄与被告双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振雄及被告双进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7日被告双进财向其借款5万元,并承诺几天就偿还,未约定利息,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条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双进财借原告杜振雄5万元的事实。被告双进财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其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双进财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双进财对原告所举的借款条据一支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出示的借款条据一支,经被告双进财质证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7月7日被告双进财向其借款5万元,未约定利息,并出具了借款条据一支,后被告双进财于2013年给原告偿还了7000元,故原告涉诉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双进财向原告杜振雄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之诉予以支持。被告双进财已偿还7000元在执行中扣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双进财偿还原告杜振雄借款5万元(被告双进财已偿还7000元在执行中扣减)。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动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双进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梁 斌代理审判员 樊 勃代理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霍宏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