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王 某 某 与 郝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郝某某,女,199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少华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