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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韦X华与莫X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华,莫X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韦X华。被执行人莫X花。原告韦X华与被告莫X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莫X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韦X华借款人民币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判决生效后,义务人莫X花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韦X华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莫X花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韦X华借款本金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7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公告期满后至今,被执行人莫X花既未出现,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X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韦X华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于申请执行人韦X华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莫X花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如被执行人莫X花返乡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韦X华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法执字第1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杨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方继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