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索正民与李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正民,李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索正民,男,汉族,高中文化,盘锦市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嘉明,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春,女,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正民诉被告李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铁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