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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索正民与李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正民,李忠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索正民,男,汉族,高中文化,盘锦市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李嘉明,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春,女,汉族,辽宁省兴城市人,个体,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索正民诉被告李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铁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