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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141号原告:黄某,女。被告:李某,男。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加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李某失联,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加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戴志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