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孙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1948年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邱圣蓉,女,汉族,1949年12月29日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系原告之某某。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审理肖某某诉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肖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