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27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立功、XX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立功,XX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3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立功,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维,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立功、XX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碑正经字第176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0396.72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4月3日被执行人梁立功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4)西碑正经字第176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