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45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陈农一与马孟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农一,马孟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4573-3号申请执行人:陈农一,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马孟君,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农一与马孟君(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8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处置了马孟君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西洋寺村3幢1026室(现名为中益商务酒店31026室)商业房地产,申请执行人陈农一已受偿177750元。现被执行人马孟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5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