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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殷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殷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胡志刚。被告殷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刚诉被告殷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刚撤回对被告殷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胡志刚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