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志刚与殷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刚,殷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胡志刚。被告殷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刚诉被告殷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志刚撤回对被告殷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元,由原告胡志刚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