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债券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1号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洪XX。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原告的债务人深圳市XX公司因无力偿还欠款,遂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XX公司将其下游客户的债权共计4502696.96元转让给原告,并由XX纸业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据此,XX公司向被告深圳市XX公司发送《债权转让通知》,通知被告应就结欠货款203915.6元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被告签收确认上述债权转让通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3915.6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案外人深圳市XX公司向被告深圳市XX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告知被告其拖欠案外人货款人民币203915.6元依法转让给原告深圳市XX公司,被告应就上述欠款向原告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在该通知书上盖章予以签收确认。2014年9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确认案外人共欠原告欠款人民币3826077.36元,案外人将其拥有的下游客户的债权共计人民币4502696.96元转让给原告,该债权包含案外人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后,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货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并通知债务人。在本案中,案外人深圳市XX公司已经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予以签收确认。同时案外人也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真实有效,故案外人对被告所享有的权利已经正式转让给原告,原告享有对被告的债权权利,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391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催要货款,故利息起算时间应从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1月6日起算自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XX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3915.6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03915.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1月6日起算自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93.88元、保全费1549.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XX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妙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4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