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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金坛宝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易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金坛宝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易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25号原告张斌,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刚,系金坛市律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坛宝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宝易公司),住所地在金坛市金城镇司马坊商业步行街A329号(现公司地址为南京市浦口高新开发区高科5路29幢3楼)。法定代表人李易刚,经理。被告李易刚,男,1981年12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宝易公司、被告李易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宝易公司、被告李易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张斌承担。审 判 长  颜景蓉人民陪审员  高如萍人民陪审员  杨益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