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涛与张天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34号原告张涛,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永卫,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俊杰,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天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诉被告张天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张涛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