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彦旭诉被告冯松山、崔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旭,冯松山,崔松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736—1号原告李彦旭,男,生于1986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冯松山,男,生于1958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崔松枝,女,生于1959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旭诉被告冯松山、崔松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松山、崔松枝所有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彦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冯松山、崔松枝所有的房产一处,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二、查封原告李彦旭用于担保的位于禹州市夏都办禹王大道中段路北民爆家属院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禹房权证禹州字第05588**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设定抵押等。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靳炳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