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217号原告敬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敬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某某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敬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壮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梁 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