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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与冯小俊、冯三明、冯自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冯小俊,冯三明,冯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街*号。负责人李茜,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宝,男,汉族。被执行人冯小俊,男,汉族。被执行人冯三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冯自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申请执行冯小俊、冯三明、冯自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冯小俊、冯三明、冯自力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578.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6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小俊、冯三明、冯自力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名下无登记房产,经在被执行人居住村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方通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支行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阎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未受偿3086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项 军执 行 员  代发振人民陪审员  钱龙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